對兩起非法集資案的透視
案例一: 2001年11月份以來,湯陰縣五陵鎮農民肖某(之前系某金融機構代辦員)以原為郵政儲蓄及建設銀行代辦員身份,騙取本村村民信任,先后使該村33名村民在其處存入47筆存款,總計239707元,肖某未向村民出具正式銀行存款手續。2006年案發后退出人民幣22050元。湯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核其行為已構成金融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退賠相應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