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1年11月份以來,湯陰縣五陵鎮農民肖某(之前系某金融機構代辦員)以原為郵政儲蓄及建設銀行代辦員身份,騙取本村村民信任,先后使該村33名村民在其處存入47筆存款,總計239707元,肖某未向村民出具正式銀行存款手續。2006年案發后退出人民幣22050元。湯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核其行為已構成金融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退賠相應的經濟損失。
案例二: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間,湯陰縣瓦崗鄉農民高某(原湯陰某金融機構代辦員)以個人名義非法吸收農戶存款,金額達1552700元,吸收存款的利率為2.52‰,爾后,又以10‰的利率貸給其他農戶。案發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屬將存款戶的手續已全部轉給貸款戶,由貸款戶還款。法院認為:被告人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于其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兩起非法集資案的共同特點及成因
一、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原都是銀行機構的代辦員或協助儲蓄員,在本地已經家喻戶曉;當其不再是銀行機構的代辦員或協助儲蓄員時,群眾并不知道,仍認為其是在代理銀行行使職務。
二、這兩起案件都發生在偏遠的農村。銀行的服務網絡未能延伸到農村,致使農民在正規銀行存取款很不方便,認為把一年來的辛苦錢存放在家里又怕偷,又怕鼠啃,還不如就近存在同村熟悉的某家,又有利息,存取又方便。
三、這兩起案件受害人之多,受害時間之長足以說明了法律宣傳的不到位。被告人違法之初,相當一部分儲戶也從中有所受益,利益誘惑使受害人越來越多,越陷越深。如果不是儲戶取不出錢,恐怕大多數受害者還以為被告人是本村“能人”,是在給大家辦好事。
四、這兩起案件的社會危害都很嚴重。非法集資除導致儲戶血本無歸,給個人和家庭帶來損失外,還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被告人肖某非法集資案除退出一少部分外,大多數存款不知下落。受害人到處上訪告狀,而國家又沒有這方面專項資金予以補救,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不穩定因素。法院判決被告人退賠也因其已無賠付能力而等同一紙空文,有損司法權威。
兩起非法集資案的不同點
這兩起非法集資案雖然作案手法相同,但目的不同,案例一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案例二被告人的目的是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賺取高額利息,而非非法占有本息,它擾亂的是國家金融秩序,故案例一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金融詐騙罪,案例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因應建議
1、加大法制宣傳,讓廣大群眾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避免上當受騙。
2、金融機構應延伸服務領域,尤其應向農村傾斜,方便農民正確理財,解除群眾既不方便在家存放、又不便存取款的困難。
3、金融機構取消其代辦點、員或協儲員時,應及時在相應的區域內廣泛公告,使原儲戶及廣大群眾知曉,并及時收回原代、協辦人員的各種手續及印章,慎防留下隱患。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職能部門也應對轄區內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代、協辦員、點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制訂相應的法規細則,使違法者整個家庭成為賠償的主體。利用加大對非法集資案的處罰打擊力度,促使家庭成員對其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