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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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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2/29

一、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益保護

1、選擇一家信譽好的證券營業部。投資者買賣股票必須通過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進行,因此,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管理和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投資者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根據國家規定,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的設立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投資者在確定其合法性后,再依據其他客觀標準來選擇令自己放心投資的證券營業部。這些標準主要包括:公司規模、信譽、服務質量、軟硬件及配套設施、內部管理狀況。

2、明確與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必須明確與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范圍。這種權利義務范圍的確定,取決于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指定交易協議》和《證券買賣代理協議》。投資者應注意在協議中規定以下內容:證券營業部的義務范圍和權利;指定交易的有關事項;股票買賣和資金存取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委托人保證金和股票管理的有關事項;證券營業部對委托人委托事項的保密責任;雙方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3、辦理指定交易。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投資者必須選擇一家證券營業部為指定交易的代理機構,并由該機構向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申報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經證券營業部審核同意,也可通過該營業部的電腦自助申報系統(電話委托)自行完成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申報。指定交易申報一經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確認即生效。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通過成交數據傳輸系統將已確認生效的指定交易數據傳送至相關證券營業部。

二、投資者不受保護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各項

1、在非法設定的場所進行股票買賣

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買賣股票只能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不能在非法設立的場所或機構進行股票買賣。

2、買賣不合法的證券

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只能買賣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只能以現貨方式進行,不能買賣證券期貨。

3、全權委托證券公司股票買賣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禁止證券公司全權代理投資者進行股票買賣。因此,投資者即使與證券公司簽訂了全權委托協議也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4、透支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證券市場不允許證券商向投資者提供透支資金,因此投資者與券商簽訂《資金透支協議》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其他不受保護的交易方式。

三、證券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

1、協商協商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對所發生爭議進行協商,就雙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達成協議。當事人協商解決證券糾紛時,應遵循平等原則,雙方協商后所達成的協議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協商方式成本低廉、簡便易行,且有利于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是較為理想的糾紛解決途徑。

2、調解如果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調解可以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或雙方認可的其他人主持下進行。爭議雙方經過調解,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后,調解人可以制作調解筆錄或調解協議,由當事人和調解人分別簽字蓋章。對重要的證券爭議,有關機關可以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并加蓋公章。

調解的基礎是自愿,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調解人都無權強迫。以這種方式達成的解決證券糾紛的調解協議不同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案件過程中制作的“調解書”,它對各方當事人不具有既判力和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反悔的,還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尋求保護。

3、向有關機關投訴或舉報當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有關機構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和監管機構投訴。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證券投資者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舉報,檢舉揭發各種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4、仲裁通過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證券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與訴訟相比,仲裁方式具有簡便、省時、經濟和保密等優點。

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前提必須是爭議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或相關的協議中有仲裁條款。投資者既可以在與證券公司簽定的開戶或委托協議中訂明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后,申請仲裁前簽定仲裁協議。雙方在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除應明確表達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外,還應明確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雙方當事人一旦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訴。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不得復審。一方當事人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訴訟除了以上途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身權益。投資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對于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有關證據,投資者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尤其是和證券公司等交易雙方之間的各種憑證,如開戶協議、委托協議、成交回報單等,這些是法院審理案件、仲裁機關進行仲裁必不可少的證據。


(2)咨詢或委托有經驗的律師。證券業務專業性強,而投資者往往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充裕的時間去處理與此有關的糾紛,因此,咨詢具有證券專業知識的律師,或者在必要時委托其代理訴訟,對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3)及時解決糾紛。如果糾紛久拖不決,可能影響證據的收集和保存,更重要的是,權利保護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對于一般的證券糾紛,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超過2年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院將不予以保護。所以投資者應盡早以事后能夠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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