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基本概念
交割交割方式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類。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合約和規則的規定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如大商所、鄭商所和上交所的商品期貨合約及中金所擬上市的國債期貨合約;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如中金所上市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
標準倉單標準倉單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
通用標準倉單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可以到倉單載明品種所在交易所任一交割倉庫選擇提貨的財產憑證。
非通用標準倉單是指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序只能到倉單載明的交割倉庫提貨的財產憑證。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交易所開具的,代表標準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用于在交易所辦理交割和各種倉單業務的憑證。
期貨轉現貨交割 期貨轉現貨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并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一次性交割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同一客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
滾動交割滾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標準倉單和賣持倉的賣方客戶主動提出,并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集中交割集中交割是指交割配對在最后交易日閉市后集中進行的交割模式。在最后交割日,買賣雙方實行一次性交割,倉單與貨款同時劃轉,交割價格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采取集中交割可以有效避免交割違約,為賣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和買方籌措貨款留下充足時間。
表1-1-1國內四家交易所具體交割方式及標準倉單形式
第二節 參與交割的前提
一、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法人戶(可以交付或接受增值稅發票),自然人不能進行交割;
二、持有交割月份合約持倉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的,進入交割月提交交割申請的(滾動交割);
三、交割買方:買持倉,全額貨款;
四、交割賣方:賣持倉,對應數量的標準倉單。
第三節 倉單相關業務
通過交割預報、貨物入庫、檢驗、交易所注冊等一系列程序生成的標準倉單,除了交割月進行到期交割之外,倉單持有人還可以辦理相關倉單業務。
一、生成:交割預報、倉單注冊
二、流通:期貨期轉現、倉單轉讓
三、融資:倉單沖抵、倉單折抵
四、注銷:由標準倉單變成現貨提貨單的過程